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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重大、疑难案件报捕前会商办法(试行)
2018-07-06    来源:    作者:    【打印本页】    字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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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7-06

    第一条 本办法是指侦查机关侦办本辖区内重大、疑难、复杂刑事案件,对拟提请逮捕案件需在报捕前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通报案件的侦办情况,检察机关需对通报拟逮捕案件的证据进行梳理与分析,以此提高案件质量。
第二条 重大、疑难案件的范围:重大团伙犯罪、疑难复杂案件;公司、企业人员的重大经济犯罪案件和合同诈骗案件;涉黑性质犯罪案件;影响稳定的聚众犯罪案件;涉案人数众多的犯罪案件;存疑不捕后二次提请报捕案件;新类型案件;其他认为确有必要会商的重大、疑难、复杂案件。
第三条 报捕前会商可通过公检联席会、案件研讨会、片区检察官提前介入等形式开展,并对会商案件存在问题、证据收集提出意见、建议。
第四条 公安机关要求检察机关对拟提请逮捕重大疑难案件报捕前会商的,应当按照联席会议制度,书面提请并列明案件基本情况、办案部门明确或倾向性意见以及需要会商的原因。检察机关收到书面提请后,应在三日内确定会商的形式。
第五条 对拟提请逮捕的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应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十天内将该案书面告知检察机关要求会商,检察机关应在接到该告知后两天内确定案件会商的形式,决定是否按《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办法》提前介入。
第六条 侦查机关对因存疑不捕拟二次提请报捕案件,应在拟提请报捕前五天内将该案书面告知检察机关要求会商,并移送依据《逮捕案件继续侦查取证意见书》补充证据材料。检察机关应在接到该告知后由该案件原承办人对接,并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查。
第七条 对拟提请审查逮捕会商案件,侦查机关要根据《公、检刑事案件信息共享制度》,全面、客观、真实的通报案件情况,检察机关要坚持以客观性证据为审判规则,对定案证据的一致性、衔接性、完整性全面审查。
第八条 涉及多人多起(犯罪嫌疑人三人以上、犯罪事实三起以上)拟提请逮捕的重大、疑难案件,侦查机关应在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前十天内将该案书面告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在接到该告知后两天内确定案件会商的形式。
第九条 经会商认为会商案件已具备证明犯罪构成四要件的主要事实的证据,检察机关可建议侦查机关提请审查逮捕。
第十条 经会商认为会商案件未具备逮捕条件,需补充相关证据,检察机关应引导侦查机关针对证据的时效性、不周全性、矛盾性开展调查取证。
第十一条 检察机关对经会商认为需引导侦查的案件,侦查机关应依照《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工作办法》要求检察机关提前介入。
第十二条 检察机关应对会商后介入案件制定详细的补充侦查提纲,侦查机关应按照补充侦查提纲及时、有效的开展侦查活动,并在补充侦查完毕后向检察机关反馈。
第十三条 会商案件证据在拟提请逮捕前仍未具备逮捕条件的,侦查机关不得以刑事拘留期限届满或其他理由而进行程序性报捕。
第十四条 对会商案件检察机关要建立分管检察长、部门负责人、承办检察官三个层次的对口联系,由承办检察官与公安机关案件承办人沟通,每月建立台帐实行跟踪监督,督促公安机关案件办理。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西夏区人民检察院、西夏区公安分局共同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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